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保理合同纠纷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构多是将于其签署“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的出让人作为被告来提起诉讼。其实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合同的买方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通知最终债务承受人的买方作为第三人或是被告来参加诉讼。但是债务人(买方)具体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安排,是作为系争议保理合同纠纷的被告,还是仅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实践中存在着争议,做法也并不统一,易导致实质性操作的不能。(三)保理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从国际视野来看,当今世界上最权威的有关保理业务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通则》、《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都对“应收账款”的性质做出了规定,即是一种“债权转让”关系。然而即使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公认的定义。此外,即使在国内,保理之应收账款转让属合同债权转让的观点越来越多地得到学者们的认同。①但由于缺乏国内法支持,引进到国内保理业务中仍然无法完全适用。以上海市黄浦法院今年结案的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