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完善
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里“有权”二字实属立法语言的进步,比之“可以”更加确凿有力,这就使得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成为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避免了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限制律师申请调取证据活动。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司法实践中对律师的限制过多,导致律师辩护出现“六大困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质证难、申请取保难、意见被采纳难。[1]在调查取证方面,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征得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这条规定无异于将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设置了一道无形的“屏障”。而对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律师同样要征得他们的同意,本来作为被害人一方就视辩护律师为“天敌”,自然不愿为其提供案件信息,况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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