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入室抢劫未遂又劫持他人行为的罪数区分
又闯入卧室劫持被害人彭小某实施抢劫,其行为应是前一抢劫行为的继续。被告人陈某出于一个劫财的犯罪目的,实施一系列的暴力胁迫行为均是为了劫取财物,主要索财对象也是被害人本人,综合本案全过程看,被告人陈某后续劫持人质的行为应包含在抢劫犯罪的过程之中。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后续劫持彭小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上述行为已被整体抢劫行为所吸收,且在劫持中索财的主要对象还是被害人本人,不符合向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索财的绑架罪特征。所以,本案定抢劫一罪较为适宜,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法院不予采纳。四、法理分析罪数,是一行为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如何正确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不仅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也是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需要。目前,法理界对罪数判断的标准存在不同的学说。行为说认为,犯罪是行为,符合犯罪成立要件的是行为,因此只能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来区分,实施一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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