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犯罪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不足与完善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是多变的,并不是固定单一的,它会随着证明对象的改变而变化。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言词证据的固定方式;当辩护方或者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诉讼程序抗辩时,同样的资料可以成为直接证明是否存上述事实的视听资料;此外,如有他人销毁以移动存储媒介为载体的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以帮助嫌疑人逃避法律处罚,涉嫌构成帮助销灭证据罪时,该录音录像资料又成为物证。第二种观点从诉讼的分类进行划分,在实体意义的角度,职务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手段,并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律所规定的证据,但从程序角度来看则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第三种观点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言词证据的附属资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固定言词证据的辅助手段,并不具有证据属性。(三)保密措施不完善录音录像材料由于其生成、存储特性很容易被篡改,同时按照法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