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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初析

第192条的规定则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在鉴定人制度的基础上采取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质证的立法模式。根据这项法律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服务范围仅仅为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服务对象包括控辩双方,启动程序为先通过控辩双方申请,后通过法庭审核。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法律创新意义不言而喻,但制定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才是立法的核心目的。从192条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已经有了程序权利保证,但是其行为对法庭审判的实质影响却没有明确,其权利没有得到实体上的体现。在刑事审判中,诉讼主要是围绕证据开展的,法庭主要是根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进而形成对法庭有影响的“法律事实载体”需要从现有法律规定和逻辑上进行解释。从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的效力有待明晰。只有确定了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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