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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初探

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并用专节的形式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此后,劳务派遣用工得到较快发展,到2012年,全国劳务派遣员工2000多万,个别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因此,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重点修改有关劳务派遣的内容。主要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2012年1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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