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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初探

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并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界限十分清楚,辅助性工作岗位因企业不同而不同,由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确定后接受监督。如果违反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三性”规定或超标准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将有可能依照有关规定视为被劳务派遣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从而达不到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目的。(三)用工单位对三种关系的把握不到位在劳务派遣运行中涉及三个主体三种关系。三个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种关系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劳务用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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