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初探
单位实施。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如果用工单位直接给派遣人员发放工资、记录考勤,实施奖惩等,不仅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而且会埋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隐患,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将处于不利的位置。(五)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不合规定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提出要“同工同酬”。但在实践中,用工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对劳务派遣用工很难在报酬及其他劳动权益方面与劳动合同用工得到同等待遇。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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