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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与实务难点

官认定行为人只成立诈骗未遂。[2](3)被骗对象是否包括自动售货机、自动柜员机等机器。机器是不可能被骗的,因此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对象。但通过投入不符合要求的假币或者其他欺诈方式获得自动售货机、自动柜员机等机器中的财物的,笔者认为,仍应以诈骗罪来论处。(二)关于主动处分的解释处分行为是在认定诈骗罪的成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界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点所在。对于处分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不能把主动等同于心甘情愿,主动只是为了区别于被动。如甲杀害乙后,临时起意给乙的妻子丙打电话,称乙被绑架需拿赎金赎人,丙信以为真拿钱赎人,则乙对丙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2)被骗人必须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也即要求被骗人有处分意思的存在。(3)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决定其必须是财产处分人。在被骗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存在行为人、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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