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与实务难点
方主体,在德日刑法理论上被称为三角诈骗。日本的判例和通说认为,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被骗人必须有为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3]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实质区别在现实生活中,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因此找到合理可行的区分方式,对正确认定两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笔者看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实质区别有二:一是从基于认识错误而主动处分;二是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的主从关系。(一)基于认识错误而主动处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盗窃罪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被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被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其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被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其并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就不是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其行为也就不成立诈骗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