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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与实务难点

个整体犯罪行为的两个部分。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因属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作为一个犯罪目的的整体犯罪行为,数个行为均只是整体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数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的关系,整个犯罪行为的定性应以主行为为根据,从行为被主行为所吸收,而失去影响整个犯罪行为定性的意义。[5]问题在于,如何在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交织中认定哪一个是主行为。笔者认为,在交织两种以上手段行为的犯罪行为中,其主行为并不一定是占据时间最长实施次数最多的行为,而是对财物的转移占有起关键作用的行为,即能直接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行为,才是主行为。三、实务疑难案例解析(一)“调包案”行为之定性“调包案”是指行为人先使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将财物交由行为人保管或持有然后乘被害人不注意,将假财物替换为真财物,实现对真财物的占有。被告人陈某,女,26岁;周某,女,28岁。二人于2004年9月18日下午,乔装打扮成尼姑至被害人徐某家中,假借看风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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