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与实务难点
告人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分(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尔后,商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和11月9日,商某将提货单交李某(另案处理),由李某去沙坪坝百货文化用品批发公司仓库,分别提走“川花”牌素折伞100把、“重庆肥皂”100箱,物品价值7690元。事后,商某又去仓库将上述现货和提货单盗走并销毁。同年11月17日,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物。[6]本案中,商某所盗取的空白提货单不属于有价证券,如果无伪填项目、冒领物品等一系列虚伪、隐瞒的欺诈行为,是不可能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的。本案中盗窃行为是诈骗的手段和条件,主行为是诈骗而非盗窃,因此,商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空白发货票或没有盖章的空白支票,用自填金额和伪造公章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或者盗窃公章,伪造证明,骗取财物的,其中的盗窃行为并不能直接获得意欲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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