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确化异议制度不仅是当事人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途径,也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一种监督。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这种异议权普遍存在,如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复议或申诉等,这些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公正性得以实现的保障[2]。但,本法却把当事人对法院送达行为的异议权“遗忘”在具体的条文之外了。这种“遗忘”的后果是出现受送达人在签收诉讼文书时候,因为担心在签收之后再也无法对法院送达行为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才予以拒绝签收或假填地址等情况。一般来说,出现问题最多的送达方式为公告送达。就拿离婚诉讼来说,这类案件原告往往想钻法律的空就想通过公告送达来完成离婚诉讼程序,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做法是提供一个假的被告地址。而法院就照着此地址执行送达,权利被受到侵害的被告却没有一个有效的补救措施。(三)缺乏瑕疵、无效送达的补救措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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