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及送达主体利用送达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来钻法律空子的不法行为。比如,司法工作人员送达更改过的执行标的和标准的假执行通知书等等,这将会严重影响及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送达承担着事实、权利、结果、期间和程序安排的告知义务。我们很难断定一些程序性的告知是否生效,但法律只规定此类告知被推定为当事人己经知道了其内容,而法院却不干涉当事人怎么去应对这些告知。如,当事人没有按时去参加庭审,是受送达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以放弃或违背。但,法院没有送达开庭传票或送达行为无效、存在瑕疵是司法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虽然,两种结果都是当事人没去参加庭审,但是后者所导致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那是国家公权力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然而,由于当事人缺乏救济权利的立法支持而眼睁睁地忍受着权利被侵犯[3]。(四)对妨碍送达的责任追究机制未予以规定国家强制力是有效实施一种制度强有力的保障。在执行中,除了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就强制力是实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 31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