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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施该制度的主要机制,没有了它,再完美的的制度也是水中月、镜中花。法律责任的产生基础是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不法行为。妨碍送达乃是违法行为,需要国家的强制力来规制,约束当事人妨碍送达的行为。我国法院的工作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妨碍司法工作人员的送达工作。“视为送达”是我国民诉法中当事人不履行接受送达义务的唯一法律后果。这远远起不到排除当事人妨碍送达行为的作用。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如何采取多元的责任追究机制。二、问题的成因分析(一)送达制度的立法规定不完善从程序的属性来讲,它是操作性极强的一种规程。通俗地讲,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遏制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像上述所指出的,我国民诉法对送达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给实际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加,法院送达任务也相应地加重,送达更成为基层法院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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