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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等工作。《民诉意见》、《简易程序规定》以及《关于法院专递的规定》对送达程序立法规定的不足所进行的完善和细化远不能解决如此之多的问题。对诉讼法来说,其评价标准在于操作性是否强。但是,偏少的条文也无法构建操作性强的一项制度。这种缺乏操作性的制度不仅给法院工作人员留有逃避责任的余地,也给当事人提供了达到不法目的的途径。所以,送达制度立法上的不完善是主要问题所在。(二)制度断裂是送达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的原因之一我国送达制度与其所生存的社会发展脚步不一致。在不同社会中所产生的制度最终的社会效果也有所不同。送达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基础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熟人社会”。尽管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可人们还没完全形成法律意识,以熟人社会为背景的传统观念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对来说,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和控制相当强,人口流动不大,送达工作也简单。但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家实施市场经济,大量的中小企业吸引着农村里只靠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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