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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却收入不多的农民。这样一场人口主要往城市流动的大规模地人口流动运动,使得送达的工作量、难度大大增加,再加上心里的距离感和陌生感,也给送达工作的完成增添了不少的难度。三、完善建议(一)从立法上对具体的送达主体予以明确人民法院是单一的送达主体。在法院内部中具体负责送达的主体不明确,在外部,邮政机关是协助法院还是专门的送达机关也未曾规定。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德国,在法院中设有“执行员”,由其专门负责送达。必要的时候,“执行员”根据书记官的委托执行送达。日本,实施送达主体有邮政、执行官,法院书记官,但是,具体的送达由书记官进行管理[4]。笔者认为,对于在法院内部的具体负责送达主体可以借鉴德国的“执行员”的规定。思路为,我国立法中可以规定由书记员负责管理送达事务,具体送达工作根据书记员的委托可以由司法警察和邮政机关分别进行。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一是为了减轻法官的工作量,这样一来法官就不用把精力和时间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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