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制度的宪法省思
公会和国王合谋的产物。出版商被授予印刷专利以获得垄断利益,并控制不利于王室的舆论传播,国王则实现书籍审查和获得稳定税收的目的。特许权的效力来源于王权,其合法性受到“治理权和审判权区分”的宪政原则的质疑。随着图书行业利益分配不均的加重,反对图书垄断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这种特许权制度被1709年《安妮法》所取代。《安妮法》具有革命性意义:它将作者确定为权利主体,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使出版商的垄断权受到极大限制。[2]此后,出版商们为恢复在图书交易上的控制权,转向法院寻求普通法上存在永久著作权的支持。两个重要的诉讼案集中呈现了法庭上围绕著作权的性质所展开的论战。在Millar v.Taylor(1769年)案中,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基于公平原则——作者应对个人才智和劳动获得财产利益,认可了普通法授予作者的自然权利,并支持了出版商关于永久权利的主张。之后,上议院在Donaldson v.Becket(1774年)一案中重新评议这一问题。议员们考虑到授予作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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