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著作权制度的宪法省思

种永久垄断权对信息交换和流通自由的损害,决定让《安妮法》限制作者可能取得的普通法上的绝对权利。[3]至此,著作权由一种自然权利被具有时间限制的法定权利所代替,完成了其近代转型。(二)从写者到作者:作者主体性的确立在前著作权时期,撰写者主要依靠王室、政府或教会及富商提供奖励和赞助从事文艺创作。在赞助体制下,著作家和艺术家往往要受制于赞助者的口味,而缺乏表达自主性。随着18世纪中产阶级在英国的增多,出版商开始寻找原创作品以满足不断扩大的阅读市场的需要,一个专门为出版而写作的作者阶层出现。[4]他们不再依附于赞助者,在创作上变得独立自主,通过出卖手稿、向读者收费来生活,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得到显现。从词源上考察,“写者”是一个表示主客体关系的事实描述概念。受柏拉图理念论的影响,艺术即对自然的模仿,在中世纪,则演化为体现神的意志。彼时,作品中的创造性被以为来自于自然或上帝。“作者”则是一个蕴含权利的法律判断概念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