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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宪法省思

。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人性得到张扬,作品被以为直接来自作者个人天才,独创性成为说明著作权合理性的依据。[5]如果将作者主体性的确立视为政治现代化的一部分,从写者到作者的转换实际上与近代民族国家由“公民”取代“臣民”的进程相一致。经由著作权制度,作者们摆脱了政府补助或私人赞助的身份枷锁,走向了一个依靠契约的作品市场。(三)从西方到东方:帝制中国为何没有产生著作权如果说著作权是“印刷之子”,那么最早发明印刷术的中国却没有产生著作权制度,或许更能说明宪政因素在著作权形成中的作用。英国的历程表明,近代著作权是王权、议会、书商公会和作者等多元利益集团综合博弈的结果。反观帝制中国的社会结构,在高度集权的官僚政治下,皇帝垄断了所有的资源和权力,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等级。由于“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和缺乏自治权的城市环境,中国的出版商无法对国家权力产生制约功能。相反,只有服从于政治利益,商业利益才能得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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