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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宪法省思

政庇护。[6]而对于构成作者群的士绅阶层来说,通过保荐或科举实现“读书致仕”的理想,为他们的创作提供了足够激励,“信而好古”的理念也阻碍了他们作品私有化观念的形成。加之,“以礼入法”的古代法制,尽管存在官府治理典籍盗版的情况,但却不是为了保护私权,而是出于维护皇权和社会和谐的需要。[7]二、著作权规则的宪法意蕴从宪法视角来说,国家赋予作者以著作权是为了保障学习自由、信息自由等宪法权利而支付的一种“对价”。[8]因此,为了满足公众在教育、文化和信息方面的需要,著作权法在制度设计时就内置了表达自由的“安全阀”。在李雨峰教授看来,保护期限、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以及公有领域等规范和原则都具有丰富的宪法意蕴。保护期限是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它是指在存续期间过后,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如果没有保护期,作者及其继承人就会长期控制作品,超过一定时间,权利的碎片化会增加作品流通的难度,公众接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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