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保障机制

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而仲裁则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申请成功,仲裁委员会即会受理,且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决或不起诉,另一方则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即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纠纷处理的最后程序为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特殊性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劳动纠纷属于特殊的民事纠纷,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围绕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执。这种劳动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纠纷的发生一般以产业社会作为背景,没有产业社会便没有劳动纠纷;(2)劳动纠纷发生的双方一般为雇佣双方,关系比较恒定;(3)劳动纠纷有个人与集团的区别;(4)劳动纠纷一般会有权利和利益之别。另外,从现行处理的程序来看,劳动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仲裁的前置性即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