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审讯制度之缺陷及完善
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却仍然没有改变。这已经足够说明,我国并没有建立所谓的沉默权制度。在面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案件的相关问题时,犯罪嫌疑人不仅不能保持沉默,还必须如实回答其所了解的相关事实。在这个阶段,是不当审讯——刑讯逼供的高发期。当代侦查人员与古代审讯者在思想上不谋而合,都希望能够通过最低成本的方式侦破案件,而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因此,追求效率的天性促使了侦查人员用比较极端地方式进行讯问,致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极大侵害,这是应当杜绝的。然而我们不必因此就完全肯定沉默权的优越性以及否定审讯的价值。犯罪,往往是具有隐蔽性的活动,在侦查的过程中,由于其不为人知的因素太多,而极大地阻碍了案件的有效侦破,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也迟迟难以恢复,司法的正义难以实现。在这种困境下,我国一直坚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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