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审讯制度之缺陷及完善
无道理,案情的尽快查明,对于有罪的嫌疑人来说是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对于无罪的嫌疑人来说,也有利于其尽快脱离诉讼的困境,恢复自由之身,因此,笔者认为,如实供述义务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人权的保障。但是,超越合法讯问底线的刑讯逼供,不仅从本质上侵犯了人权,更有可能造成审判的延长,反而影响司法的效率。对此,针对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不配合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努力丰富审讯技巧,运用心理技术等底线之内的方式达到有效的审讯效果。此外,审判员也应当增强审问能力,揭露案件真实,推动诉讼进程。三、硬件配套设施改革缓慢,不能与审讯的发展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由此可见,看守所是主要的讯问地点。然而看守所的建设作为讯问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却发展尤为缓慢,其中,经费问题是一个关键点,我国幅员辽阔,具有上千个县级单位,要实现对每个地区看守所的规划建设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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