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几点思考
疑问和异议的,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荷兰的制度,应回答至少一下问题:(1)解释使用的司法鉴定方法;(2)使用方法的可信度的多少;(3)证明使用方法得出结果的可信赖程度(4)司法鉴定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这个司法鉴定。(三)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决定》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可见其后果是很严重的,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落实不够,诚然,证人也有不能出庭作证的时候,我们不能苛刻鉴定人。但笔者认为,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鉴定人确有解释的必要,但笔者认为,可以不拘于形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视频、电话、录音等形式参与出庭,但务必解释清楚前述作证内容。此外,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笔者认为,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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