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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角度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罪现象和恢复因犯罪导致的破坏社会现象的恢复的作用都是有限的,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的必要性就是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满足追索犯罪需求不能相一致的产物。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把他理解为是一种司法上的实际需要。尤其在我国正处在转型期的大环境之下司法资源有限的,应当允许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地利用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统一。(二)惩罚与教育我们通常的直觉是刑事诉讼首要目的在与惩罚犯罪人,使其罪责刑相适应,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因犯罪产生的社会冲突和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其实是很难通过简单对犯罪人的惩罚来补偿的,只有找寻一种尽可能补偿被害人精神和物质损失的方式,体现惩罚与教育并存,才是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所在。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正是在于被告人在自己承认公诉方尚无掌握或者有争议的犯罪事实,这是对犯罪人社会良知的一次检验。我们不否认有些犯罪人参与辩诉交易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减轻刑罚,很有可能他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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