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之完善
管辖法院规定不明确证据保全的管辖通常根据“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同时兼顾一定的灵活性。根据不同的情形,应分为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和诉中证据保全的管辖。首先,新法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但连接点之一“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的“被申请人”存在歧义,究竟被申请人是指“被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的人”还是“被申请配合证据保全的人”。因此,管辖法院规定不明确很容易导致管辖权的冲突,不利于诉讼的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其次,针对诉讼中证据保全,我国律仅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未明确是由案件管辖法院管辖还是证据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并未考虑紧急情况或急迫危险的情形。三、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一)扩大证据保全主体范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公证机构承担了某些证据保全的功能。公证机构保权证据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这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预防纠纷,减少诉讼。[3]但由于电子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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