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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之完善

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若仅由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诉讼成本,从而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因此根据主体的不同,证据保全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查证保全、公证机关的公证保全和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保全。[4](二)扩大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并非像我国大陆地区,仅限于“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还包括“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以及“申请人对确定事物现状有法律上的利益且有必要时”这两种情形。[5]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和外国的做法,这不仅可以扩大证据保全的范围,放宽证据保全的条件,同时达到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目的。(三)完善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在确定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时,除了依据“两便”原则之外,还应当考虑到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的不同情况作出规定。首先,诉前证据保全。新法提供了多个管辖连接点从而确定管辖法院是正确的,但“被申请人住所地”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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