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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特点

种,是赋予第三人的绝对异议权。3.提起异议的时间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对第三类人所提出的异议的期间,法律明确规定了期间,即在收到执行机构所发出的履行通知的15日内。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权利受到损害,但执行程序已经完结,则只能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寻求救济,比如另行起诉。4.向执行的法院提出5.原则上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如果书面形式提出有困难的,一般情况下,允许口头的形式提出。二、处理程序(一)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行为所提执行异议,受理和处理单位一般是执行法院。受理后,只对该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执行行为或者改正执行行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执行异议驳回。如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对执行中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第三人所提异议,受理单位是执行法院,对该异议的审查程序目前我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规定。第三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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