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分析
出的结论是西方法律文化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为他们在形成法律的过程中都会附加一些宗教和这些因素。而非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从种族中心和一些固有的说法演变而来的法律文化综合体。千叶正士在论述法律文化概念时对布兰肯伯格的评论是非常值得注意的。首先他肯定了布兰肯伯格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层次的内在关系,并通过考察德国和荷兰的法律来对比相关的法律文化,肯定了布兰肯伯格对法律文化的操作性定义。但是千叶正士认为布兰肯伯格也有一定的不足:第一,布兰肯伯格虽然对法律文化进行了操作性的定义,但是对法律意识却没有进行操作性的规定。第二,布兰肯伯格在定义法律文化概念时没有考虑人类学的因素。三、法律比较文化中的认识论问题(一)如何对法律文化中的观念要素进行比较布兰肯伯格用诉讼率作为发现和衡量两国文化差异因素的重要指标,它之所以用这个指标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一方面是为了批判以往比较法学者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书本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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