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分析
法”,然而诉讼率却从其相反的角度去审视法律文化,由此可以将比较法应用到法律行为领域。一方面是为了给比较法律文化研究找到一个客观的变量从而可以在操作层面衡量两国的文化差异。布兰肯伯格所使用的诉讼率本身就是一个文明进步的产物,将法律文化和法律概念相结合,是法律文化中比较客观的比较方法。(二)根据哪一方的标准来对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前面已经论述过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的优点在于他试图从一个不同于西方学者的认识论角度来对法律文化和法律概念进行界定,试图克服西方法学者在认识非西方法律文化概念中的偏见。奈尔肯却坚持在法律文化研究中如果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变量去解释其他变量那么我们将无法达到目的。无论采用谁的说法他们所关注的都是将侧重点放在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方面。然而事实上每一种特定的法律文化都会与某种特定的价值体系相联系,在比较研究中都不可避免地为涉及到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相互对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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