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思考
立法操作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制度的保障。但是,我国现行教育法是于1995年通过的,已将近20年未作修改,显然无法妥善解决新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新问题。针对立法滞后的弱点,应及时审核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指定的教育法律,按法定程序修改已与现实不相符合的部分,废除已经阻碍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部分,审核不同级别的教育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协调性,避免立法的重复和上下位法的冲突和抵触。[2]其二,完善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现有的受教育权救济途径存在问题,不利于保障受教育权。1.建立校内调解机制在校内调解委员会,由家长、教工会和专员共同参与,保证校内调解活动自愿、公平。2.保证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完善教育申诉制度目前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还很少见,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增加受教育平等权的可诉性。另外,还应当扩大公民私人的救济途径,尽快完善教育申诉制度[3],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以保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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