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受教育权的思考
。3.完善受教育权诉讼制度受教育权由宪法规定,既在诉讼中不可直接适用,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所规范的权利种类。针对这一问题,各国通行的方法是“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其后如果仍认为受到侵犯,再向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提出宪法诉求。[4]。另外,也可在《行政诉讼法》中将“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纳入受案范围,使其能够获得行政部门的救济。(二)建立健全校内监督机制第一,推广、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成员应由民主选举或定期轮换产生,并且应适当吸收从事司法、教育的家长,使家长委员会更加专业化;家长委员会应与学校协商争议解决规则,享有调查、惩罚的权力。第二,教育管理部门下派监督专员。监督专员应定期到校视察、向家长了解情况,作出评价并上报教育管理部门,有助于教育管理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监督。第三,建立对教师的360度绩效考评机制,包括自我评价、上级评价、学生和家长评价等部分,评估结果可与教师待遇挂钩。这样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