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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及不足

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强化了威慑力。而社会也会从中得益。对于人权的保护,防止法官的擅断,约束其权力。其次,法律的确定性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滥用职权。第三,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法律认识,培养法律思维,真正的做到用法律来思考问题,灵活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刑事法治之中,罪刑法定突出表现其合理性昭示合理性的优先性。第一,罪刑法定意味着受法律约束的法官的权力在量上和质上都有所缩减或割舍,法官裁量的灵活性和自由行会降低。第二,罪刑法定要求一切服从普遍的规则、牺牲个体正义和个别正义。第三,实行罪刑法定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手调整的时候因形式合理性的必要性而被忽略[1]。第四,罪刑法定原则明显的昭示出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而事后法不能完全的适应千姿百态不断不变化的社会生活。然而当新的犯罪行为出现而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或者一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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