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及不足
与有效性。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将基层社会的特点归结为乡土性。当出现问题时多是利用传统习惯来解决问题并不完全依赖法律[3]。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判例也同时为下级法院和检察院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可作为定案处罚的依据。另外,学理〔有关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通过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以及刑法典的注释等方式表达的对刑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看法〕学理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往往是司法人员理解刑法规范含义的重要途径,从而影响司法人员办案。因而可以从非正式的渊源中可以体现法律多元化。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定罪处罚的基本原则,但并不是唯一的一个定罪处罚所遵循的原则。除此之外还存在司法解释,习惯、判例以及道德学理解释。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是定罪处罚的显性因素,一切以刑法中的条文为依据作为定罪的基础,同时习惯等影响因素更多的是影响量刑,但并没有法律对其进行细致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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