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法律术语比较分析
承了古代的东西。除此以外,有一些已经不复存在的历史词语,例如“仗流”、“弃市”等,这些古代术语随着时代的流转,其表示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对那些至今仍然有实际意义的术语,我们还是应当继承下来。二、从语言学与法学结合角度看两岸法律术语陈炯在其编写的《法律语言学概论》中曾对法律术语作出了定义。“法律术语是立法机关用来表达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要对两岸的法律语言进行分析比较,就需要从语言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进行探究。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分为相同、不同、存有差异三种。首先,由于两岸同胞具有相同的血脉,因此都选用了汉语作为法律术语的表达方式。所以,我们会发现如“上诉”、“审判”、“代理”、“破产”、“民事责任”等法律术语在两岸使用情况是相同的。而由于政治经济、民俗风貌等差异,也就体现为两岸的法律术语中使用情况的不同。“习惯犯”、“身份犯”、“形式犯”“廉政公署”、“扶养权利人”等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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