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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

是公开的,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作品,但对于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方式应该要被排除在外;(四)公众可以在任意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属于主动活动而不属于被动接受,具有一定的交互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的新设权利之一,具有特殊属性,既具有经济权利性质又有精神权利性质。但根据我国各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不难看出,我国的立法者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为纯粹的财产权,因此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会以著作财产权的性质进行定位。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的意义随着计算机的诞生,网络也成为了传播信息的最主要的媒体之一。为了保护信息原作者应有的权益,早在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已经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而我国也于2006年5月18号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一条例,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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