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
律责任的不同。作为比较新颖的侵权类型的网络著作权虽然有着自身特有的诸多特点,但无论是从司法管辖方面还是取证方面,都和其他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有着共同之处。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之处尚未能表现出来,但作者认为还是很有必要去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法规。四、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已于2013年1月30日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其中,新的著作权法还特别强调了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作者认为我国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还是有一些不足之处:(一)信息网络的界定不明确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网络”这一界定,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表示。例如,“网络”和“信息网络”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网络”可以形容现实生活中很多有形或者是无形的事物,而“信息网络”则包含了所有能够传递“信息”的网络,即人与人之间进行口头传递信息也可以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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