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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

一个“信息网络”。所以作者认为这也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需要进行规范的。(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特征不明显上文提到的“公众可以在任意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实并非是网络传播的本质核心特征,因为平时的手机短信和网络广告也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大部分学者认为对于网络传播来说,全球性、多媒体或者超文本链接等这些特征更加合适作为网络传播的本质核心特征。因此,为了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以下的几点建议:1.明确“信息网络”的内涵和界定对于“信息网络”这一名词的内涵,要在相应的条款或者相关事实的细则中加以解释,明确信息网络的主要内涵和指代对象,同时也可以明确信息网络的特征。通过这一举动不仅可以重新定义信息网络,还可以概括信息网络自身的本质核心特征,让解决纠纷的时候不再有模糊的定义和规条,同时为进一步晚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准备和铺垫。2.明确和肯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我国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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