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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法的基本价值

为应着力强调政府在法治社会构建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认为应充分发挥民间法的灵活性的特点,大力发挥其稳定社会的作用。(二)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共同价值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共同价值体现在秩序价值和和谐价值。国家法和民间法有共同的本源,一般来说,原始社会的习惯作为法律的桥梁,在法律演化的过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推动社会由非规则准则向准则规范发展。国家法和民间法都是法律的不同组成部分,他们的共同源头是早期社会的禁忌和习惯。步入文明社会后,部分的习惯和禁忌被加以改造成为国家法律,而另一部分则在有限的群体生活中发挥作用,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这便是早期民间法的体现。张中秋先生曾指出,国法和礼法是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基于此他们才能发挥出系统、和谐的功能,启发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三)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体系完善社会多元化发展,不同利益群体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设定了不同的法的价值目标,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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