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债权的性质
权,而且各买受人的债权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权利。但是该项明确规定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打破了债的平等原则,剥夺了其他买受人将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权利。而且,这一规定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笔者认为,法律可以不鼓励这种违约行为,但是也确实不应该将这种行为与道德败坏挂钩,并且对其采用强压的法律措施。人都是趋利,不能对民事主体的道德水准要求过高,违约被克以违约金是对违约者应有的惩罚,而且应该是所有惩罚,不能再让违约者承担额外的、未知的惩罚。在知道违约的后果之后,行为人如果依然愿意实施违约行为,那么违约不该再是一种被打压的行为,而是行为人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是私法自治环境下,应该被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放到这两条司法解释来讲,不仅各买受人都有将自己的债权转化为物权的权利,出卖人也有权利决定将物实际交付给谁,有权利决定违反与谁的约定。只有双方自愿完成交付,债权才真正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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