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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理学研究的特点

用的特定事物,而具体到法理学,应为法理学研究活动中的各类观察性对象。国内外学者在提出法理学定义的同时也都基本包含了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有代表性的学者观点如下: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①法理学是以抽象的、一般的、共性的法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问;②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③不难看出的是,在学科的研究对象方面以一般的法、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抽象的、一般的、共性的法、所有法律制度、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及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等提法表现出了学者们在学科抽象法的研究对象上的高度一致,本人也较为倾向于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以制定法为主要内容的整体法现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法的本体现象及其存在形态。首先,对法的普遍原理及范畴等内容的研究,还是基于对特定法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对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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