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理学研究的特点
本人看来,该关系应至少具有两种存在形式-以抽象原理或范畴为结论及以对抽象原理或范畴进行具化研究的结论,在某学者对12年法理学成果梳理的文章④中作者将上一年度其检索可得的法理学研究成果的内容进行梳理,使我们对学科该年度的研究状况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其内容包括:法律渊源、法概念之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治理论的问题、立法评估问题、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法院组织及制度、法律文化方面、司法裁判理论、能动司法的问题、司法与民意问题、案例指导制度、法院文化建设、司法自主性及民间法与国家法等问题。⑤该综述内容虽只限于特定年份,但对法理学的研究特点依然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该文中的研究结论应都可划分为以上两类,如抽象性结论的内容:关于法律渊源问题的,有学者认为,界定法律渊源概念,必须站在司法立场,坚持规范多元态度。法律渊源实际上是多元规范的集合,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规范。⑥具体性结论类型:关于司法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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