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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收稽查中建账问题的完善

的责任)并据此逃避刑事责任的行为无法归入97年刑法有关偷税罪的四种罪状因而难以追究其责任,但是所幸的是,2009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字之改不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刑法修正案(七)改变了过去采用列举罪状的方式,而是采取了更加明智的归纳概括的方式,将逃税罪的罪状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样我们就能够将很多日新月异的逃税行为归入其中,并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执法无据,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已经通过了一年多,但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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