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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的存在原因及其对策

第111号公约《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就业和职业歧视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而这里所谓的职业中的民族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是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④我国现行《劳动法》中规定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为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宗教歧视。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就业民族歧视的概念。笔者认为,在我国,就业中的民族歧视就是对拥有不同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劳动者实行不平等的就业对待,这种不平等损害或剥夺了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二、现实中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为了能够发现和深入了解少数民族在就业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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