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能,它才能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的法律与政治权力这种互相构成是扭曲的关系形态,因而导致了法律合法性和权力合法性的双重危机。他认为,解决问题的出路不在于打碎现行体制进行激进的超越,而在于立足现实的重构。重构的关键不是消除法律和政治权力的事实强制性,而是在此基础上使它们在规范上具有可接受性。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是首先要让法律成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一)法律的合法性之源哈贝马斯指出,在后形而上学的现代社会里,合法之法的来源已经不能再靠宗教世界观背景下的自然法来维系,法律所具有形而上学的合法性条件被消解了。俗成化的法律逐渐完全依赖于政治立法者的决定,这个立法者可以同时支配司法和行政,而自己却不受“自然理性”之外的规范的约束。这样,在作工具主义理解的权力与工具化的法律之间的循环中,出现了一个缺口,为了使前政治社会向政治国家进化成为可能,政治权力必须要由一种内在的合法之法来提供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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