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法律,就要在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被普遍地和合理地接受,只有通过合法的制定法律之程序才能产生合法性。公民对政治自主的运用要融合在作为政治权力的国家立法之中,由此,同主观自由相联系的人民主权又一次同国家权力相交叉,这可以表现为所谓“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原则。对这一原则,哈贝马斯作了商谈论的阐释,即人民主权不再体现在自主公民的有形聚集之中。它被卷入一种由论坛和议会团体所构成的可以说是无主体的交往循环之中。通过一种建制分化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程序,人民主权的原则得以实现。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主法治国中,政治权力分化为交往权力和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交往权力是指“议会在吸收和采纳公共领域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这种法律所产生的能量即为交往权力”。⑧这种权力因为建立在以理解为旨向的交往行为基础之上,故而称作交往权力。(三)权利需要政治权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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