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和提供保障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在哈贝马斯看来,在现代社会,没有国家及其政治权力的参与和提供保障,基本权利则无法实现。公民横向关系的基本权利十分重要,是合法之法产生的前提,同时这些主观权利需要国家客观法的确认和保护,需要通过国家行政机构的执法得到落实,需要通过司法机构的司法活动得到切实保障,没有国家权力作为后盾,法律就缺乏事实的强制力,基本权利得不到具有事实强制力法律的保障,就会成为“应然”的权利,就会成为理想的权利。因此,哈贝马斯主张,在法治国中,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既不互相对立,也不彼此混为一体,它们两者都统一于法律之中,都应是法律的产物。这关键在于能否产生合法之法,使得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都建立在合法之法的基础之上。“为政治统治之实施提供合法性的不是法律形式,而仅仅是与合法地制定的法律之间的紧密联系。”⑨解决此问题关键是基于交往理性,从构建现代民主法治国的主体间互赋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逻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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