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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点出发,尔后从宪政的角度把这些基本权利予以建制化。为此需要对基本权利体系进行建制化,结果可以获得“民主法治国宪政的四大原则:1、人民主权的原则;2、确保每个个人的全面的法律保护的原则;3、行政的合法规性原则;4、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原则。在商谈论视角下,(1)人民主权的原则是其他三大原则的源头。根据商谈论,人民主权的意义是一切政治权力都来自公民的交往权力。政治权力通过法律来实行统治,并通过法律来获得合法性,而这些法律又是通过公民交往自由的公开运用才在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中产生的。这个交往实践过程表现为建制化的民主程序,它保证了结果的可接受性。对交往条件的建制化,使得对平等的交往自由的实效运用成为可能。(2)确保每个个人的全面的法律保护的原则要求将这些基本权利制度化,确切指的是司法部门对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主观权利需要以不同的方式在法律上建制化才不会落空。(3)行政合法规性原则要求行政部门的活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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