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必须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为前提,不能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力的运用以立法商谈和司法商谈的建制化可能为条件,否则行政部门的权力行使就有可能超越其自身功能之外。行政部门的立法必须要用行政法来加以规范。(4)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原则,是指国家在根植于市民社会中的社会权力前保持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具体而言就是社会权力一方面满足了平等交往所需要的必要物质条件,另一方面社会权力又有可能在影响政治过程中把特殊利益放在普遍利益之上。所以,尽管国家可以中立于社会的想法从来就是意识形态;但根据商谈论,要保证交往权力的形成和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就必须要阻止社会权力对行政权力直接干预,防止行政系统沦为社会权力的附庸。”⑩在后传统的辩护层面上,被当作合法的仅仅是可以在一个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被所有法律同伴所合理接受的法律。这就需要在生活世界中重建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关系,重构交往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内在关系,通过
<<上一页  下一页>>

fzbl20140201
fzbl20140201
fzbl20140201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